期刊文献+

论代理权的授予能否成为债的发生原因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代理权的授予有事实上的可能及法律上的必要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代理制度应该作为有其自身纠错机制的制度而独立存在,从而加强对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作者 赵航 周阳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行政与法》 2003年第9期92-93,共2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
关键词 代理 代理权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王泽鉴.债法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被引量:1
  • 2债法原理[M]. 被引量:1
  • 3魏振瀛.民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被引量:1
  • 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 修订第3版 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3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