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反复进行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而且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导致司法鉴定反复进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法律、法规中对重新鉴定启动标准的规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重新鉴定启动标准应当是鉴定结论的采纳标准。只有原鉴定结论不能被采纳,即鉴定结论没有满足相关性、合法性和可靠性,才有必要重新启动司法鉴定。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9-24,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