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之常设机构和代表职位,在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居于领导者的地位。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公司法在设计上的先天缺陷,在董事长的权力源结构中,非规范性法外权力实际上大大超过了公司法赋予的规范性权力,致使董事长集董事会职权于一身成为可能,权力变型运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基于此,跳出现有制度框架,在现行公司法之外寻求对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从规范董事会、董事长之权力源入手,改善监事会的结构,充实监事会的力量,提升监事会的地位,建立全新的由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的二层制治理结构模式,应是解决目前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进退维艰的一种较为可行的制度方案。为此,把国有独资公司从现行公司法中分出来,适时制定单行的《国有独资公司法》十分必要。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4年第1期372-378,共7页
China Yearbook of Commerci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