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犯罪论体系视角下的教唆犯属性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教唆犯的属性与一国的犯罪论体系一脉相承。教唆行为的法律本质是决定教唆犯属性的核心内容。教唆犯独立性体制下的教唆行为实行行为说与教唆犯从属性体制下的教唆行为共犯行为说都存在不可逾越的理论暗礁。教唆行为的非独立构成性否定了教唆行为的犯罪实行行为性,将教唆行为定义为共犯行为具有片面性,犯罪预备性是教唆行为的原则属性。由于教唆行为的法律本质是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德日刑法坚持教唆犯从属性理论与其不处罚无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预备行为之犯罪论体系一脉相承,而英美刑法主张教唆犯独立性与其根据教唆的后果不同而分别立法的犯罪论体系遥相呼应。我国非独立预备犯的立法模式、一元之共犯参与体系及独立教唆犯的立法规定决定了我国犯罪论及立法体系中的教唆犯具有独立性。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教唆犯独立性理论不仅体系完整,逻辑严密,而且避免了其他各说顾此失彼的缺陷,并维持了构成要件的定型作用。
作者 朱道华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26-52,共27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4

二级参考文献31

共引文献12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