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即使以非专业人士的眼光来看,西方人在过去八百多年里构建的两种刑事程序之间的重大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当比较法学家把视线从欧洲大陆转向英语国家时,他震惊地发现,在同一法系中,各国刑事诉讼程序也呈现出显著的多样性。将两种刑事程序之间的难以数计的显著差异逐项列举,这相对来说还算是比较简单的事情。真正极具挑战的是探究这些具体的制度差异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出两大法系更为深层次的差别,即对司法、秩序与法律之本质的不同构想。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2年第1期68-131,共64页
Sun Yatse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