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市场中的异常交易行为给资本市场及各类市场主体带来的影响是多维度的。但目前现行理论和实践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识都存在一定争议。异常交易行为与交易异常情形和异常波动存在概念混淆的现象。从目前对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国际经验看,境外发达市场如美国、德国、英国及亚洲日本、中国香港及新加坡等证券市场因市场环境、法制体系以及投资者结构等方面均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规制方面亦有不同。分析我国现行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法律框架,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实践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发挥会员券商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向以会员为中心的监管模式转变。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413-428,共16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