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企业实行项目法施工,由项目部承包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所中标的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上缴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管理费,剩余盈利归项目部,由项目部承包班子人员分配。为提高项目部的积极性和风险意识,项目部需向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风险金,在施工过程中接受总部的财务、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确保项目部能够完成总公司(或集团公司)规定的效益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最终实现企业的目标。
出处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第12期105-106,共2页
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