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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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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指引下,毫无疑问,应该允许正常性的民间借贷活动。但是,迄今却无区分“正常借贷”与“高利借贷”的界限与标准,有的认为凡属劳动收入的资金其借出利息最高也不能算作“高利贷”,低利借入后转手高利放出。才算是“高利贷”。有的认为违背互助互利原则,贷款利息过高则应视为是“高利贷”,中央银行至今也没有“管制”高利贷的措施,对民间借贷活动确是“放宽有余,限制不足”。个人认为。
作者 楼宇然
机构地区 诸暨县农业银行
出处 《浙江金融》 1985年第12期37-37,共1页 Zhe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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