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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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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加发南京、成都市人民政府: 为了继续做好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的工作,我们根据各地的要求,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现对若干政策问题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一、关于对各类企业单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问题。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11期36-37,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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