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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的性质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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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8月3日,某拍卖公司与甲签订《委托拍卖协约》一份,约定:由甲将其11件书画作品委托某拍卖公司拍卖,明确了每件拍品的保留价,并由甲支付相应佣金并承担图录印制费用等。11件书画拍品的图录编号分别为第30、82、85、311、416、968、986、1150、1189、1194、1488号,其中第82号、第85号拍品备注'保底(实得)',第311号、416号、1150号拍卖品备注'保底',其余拍卖品未注明。2011年8月3日,某拍卖公司拍卖项目负责人刘某某向上级提交书面申请一份,内容为'……经与委托方协商,征得2011秋某拍卖会标的11件,底价总额为4525万,预先支付2000万元,会后结算,请上级领导予以支持(附清单)。'
出处 《中国拍卖》 2019年第8期44-45,共2页 China A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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