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根据例示规定的法理,可解读出除枪决、注射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的死刑执行方法。在不同刑罚价值观之下,对死刑的本质及其执行方法的认识差别很大,甚至截然相反。在当下中国,死刑是一种必要的恶,短期内难以彻底废除,理性的解决方案是选择、采用给被执行人带来最小痛苦的死刑执行方法。为了防止《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2款"等"字被滥用、恶用,正确选择枪决、注射之外的死刑执行方法,保障被执行人的权利,必须设置适当的程序与规则。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年第2期34-47,共1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过程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18VHJ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