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6年第1期46-47,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