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企业2010年因设备陈旧无使用价值等原因报废设备,该设备账面原值是300万元,累计折旧为90万元,无残值收入与清理费用。设备处置损失为210万元,已作会计处理,但因当时未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所以2010年汇算清缴时该项损失未能在税前扣除。A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11年、2012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合计为100万元。一、设备处置损失可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5年第11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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