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增值税开征已有20多年,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土地增值税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相关的规定似乎都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和其他各类型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旧房及建筑物等几种转让行为展开,而有关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屋的土地增值额计算没有具体规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屋计算土地增值额是否可以加计扣除20%?实践中如何把握正确申报方法?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5年第10期30-32,共3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