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其中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4年第11期21-22,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