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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于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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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虐待和遗弃。"第21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出处 《廉政瞭望》 2003年第4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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