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盐与缉私,是盐业史上的一个突出问题。历代依当时盐法生产、运销并纳税的食盐为官盐,反之则被视为私盐。与官盐相对立而存在、相抗争而发展的私盐,无视“产有定场、运有定商,销有定地”的盐法禁锢,冲破“严密查拿、重惩不贷”的网罗,同官盐争产、争运,争销岸,争市场,具有极强的渗透力、竞争力和生命力。自管仲相齐正盐(竹夹)、立法禁以降,除北魏一段时期及隋开皇三年后一百二十八年间无税亦无所谓私盐外,任何一代封建政权,从来就没有真正禁绝过私盐。尽管不同时期的盐法有所变化,划分私盐的标准有所更易,缉私的禁令亦不时修订,但贩私活动因“地利之便,非国法所能禁也”。
出处
《盐业史研究》
1986年第1期85-95,36,共12页
Salt Industry Histor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