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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发明物专利保护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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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在当今社会已经初步实现自主创造,但对于其自主发明物的法律地位,现行法律并没进行界定,不仅导致法律保护的失灵,而且长此以往必然影响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理论上,先行者优势保护模式、职务发明保护模式都曾经被探讨,其中职务发明模式更是受到了较多的关注与支持。在该种模式下,人工智能被视为雇员由雇主享有其创造物的发明权。
作者 李俊
机构地区 甘肃政法学院
出处 《艺术科技》 2018年第10期289-290,共2页 A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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