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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法理与规范的双重展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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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乃是刑法变革的常态。为了控制交通风险和增强公民的规范意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实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学界对此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成果[1],集中体现有三:(1)对危险驾驶罪的规范理解与适用进行解释学分析,包括其与《刑法》其他条文(如第13条、第114条)
作者 姜涛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3年第1期186-207,共22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资助 2012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2SJB820011)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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