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八大后,我国的反腐败行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现阶段反腐败制度存在着预防机制薄弱、惩罚机制乏力的不足之处。为了有效遏制腐败行为,巩固反腐成果,应当建立立体化、体系性的反腐败制度,实现制度性反腐。既要注重对腐败行为的事前防范,合理提高公务人员待遇水平,使其"不想腐",同时,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借鉴国外经验,在制度设计上,设置相关预防性制度,使公务人员"不能腐",也要注重对腐败行为的事后处罚,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使公务人员"不敢腐"。
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3期141-146,共6页
Journal of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