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法》适用范围“宽”与“窄”的选择 ,是四年前曾经争论、今天又起争论的问题。在《证券法》经过四年多实践检验、我国加入WTO、党中央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翻两番目标的背景下 ,为形成和加强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发展的正相关性 ,摆正政府在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地位 ,应当扩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增强《证券法》对部门规章的协调能力 ,使政府在现阶段“行政中心主义”的法制框架下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更大的作为。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13-22,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