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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债务该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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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4月13日,惠安县辋川镇村民何启态接到惠安县人民法院(2000)惠经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整个人都惊呆了:“被告何启态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螺城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1998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时至今日,何启态仍抑制不住内心的愤怒,“我们根本没有向信用社借过款,是惠安县农村信用社个别领导和林金枝相互勾结合谋嫁祸给我们的,连法院都是枉法裁判的。我们大家冤啊!”
作者 肖正 赵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改革(农村版)》 2003年第11期33-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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