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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使用不合格产品,应如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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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者按:上期《执法争鸣》栏目中“是合法履行委托合同,还是违法无证生产”一案,编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最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第三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
出处 《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 2001年第5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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