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实质性修改,即无论企业以何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重组过程中的收益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同时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不再考虑公允价值。但是,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有可能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对此,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1期54-54,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