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农民工子女实施义务教育、保护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是政府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应从道义性扶贫转向制度性扶贫;适时修改《义务教育法》,明确流入地政府的法律责任;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国家设立农民工子女教育专项经费,对“特困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应承担起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主要任务,加强对简易学校的规范和扶持。
出处
《中国教育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13-16,共4页
Journal of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