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贯彻“改革、搞活、开放”的方针,在建设领域里,开始改变传统的国家(主要是中央政府)单一投资主体格局,形成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国内私人和外商等多元投资主体并存的格局。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保证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各类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国民经济总体上的协调和布局上的合理。为此,有必要研究合理划分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出处
《投资研究》
1987年第6期6-9,共4页
Review of Investment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