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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化担保的赢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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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担保商业化有两个标准:其一,以营利为目的;其二,以信用担保功能为核心。如果把信用担保商业化仅仅理解为商业性担保种类,其结果是作茧自缚。信用担保商业化是一个广义的范畴,是指以信用担保功能为核心.延展至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可以营利的领域。
作者 孙茂强
出处 《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 2003年第11期54-55,共2页 China Venture Capital & High-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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