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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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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依据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中我国对特区的基本方针政策,两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长官。就特别行政区地位来说,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属地方一级政权,在性质上和程度上都不同于我国一般行政区域和民族自治地方,因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地位特殊。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具有两重法律身份: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政府的首长。其任职方式和资格要求同样具有特殊性。
作者 陈莎莎
出处 《商情(科学教育家)》 2008年第3期44-44,47,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肖蔚云著..论香港基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915.
  • 2肖蔚云著..论澳门基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42.
  • 3王圣诵著..中国自治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269.
  • 4徐静琳..演进中的香港法[M],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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