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农田水利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基础设施。长期以来,农田水利建设受建设责任主体不清、设施产权归属不明。
出处
《水利发展研究》
2015年第4期4-6,17,共4页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