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会计法》正式施行以来,已经一年多,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法》的公布,欢欣鼓舞。觉得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第一次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障,感到肩负的任务既光荣又重大,下决心尽一切努力为搞好会计工作作出新的贡献。但有些同志对第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觉得在执行时很为难。谈一点自己对如何执行这一条文的看法。
出处
《新会计》
1987年第2期30-31,共2页
Modern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