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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账外收取回扣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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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其工作人员身份应根据权利的来源加以辨别。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账外收取回扣,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号一审:(2012)宁刑二初字第18号二审:(2013)苏刑二终字第0033号申诉复查:(2017)苏刑申226号;(2018)最高法刑申911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姚翔宇
机构地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期24-26,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犯罪构成
佣金返还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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