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股东账外收取回扣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其工作人员身份应根据权利的来源加以辨别。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账外收取回扣,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号一审:(2012)宁刑二初字第18号二审:(2013)苏刑二终字第0033号申诉复查:(2017)苏刑申226号;(2018)最高法刑申911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姚翔宇
出处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期24-26,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