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电子商务交易中可能带来的增值税课税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包括:电子商务条件下对分支机构可由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共同征收增值税,并适当引入常设机构的定义用于明确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通过规定电子商务企业的义务、利用交叉匹配的收付款电子数据核查税基的完整性;对跨国界的数字产品实行消费地征税时,可采用逆向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但对个人及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可行的是由银行对其实行事前税款扣缴;在电子商务行为纳税主体的确认上,可实施域名登记机关代理税务登记制度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8期62-64,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