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入世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入世后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的情况 (一)入世条款中我国政府对证券业承诺的主要内容: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出处 《经济界》 2003年第2期54-57,共4页 Economic Affair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