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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有效性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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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及立法原意,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并非完全不能变更,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三类合法、合理的合同变更应被认定为有效。
作者 金丽莎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9年第8期35-37,共3页 Young Socie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663.
  • 2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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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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