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经历了深刻的再认识过程。在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首先提出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阶段”这一科学论断,之后党的十二大和十二届六中全会再次肯定了这一正确提法。这一科学论断的提出,是我们党通过长期反复的认识过程,对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主义阶段所作的质的规定。它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学说,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
出处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3期1-7,共7页
Journal of Qinghai Minz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