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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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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一条 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 (三)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有消毒设施、设备; (五)防疫制度健全。
出处 《农村养殖技术》 2003年第9期4-4,共1页 Journal of Rural Animal-Breeding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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