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社会危害性概念进行解释要树立两个最基本的立场:第一,必须面对犯罪事实;第二,必须尽量朝着合目的的方向进行解释。要对社会危害性概念进行公允而准确的解释,还要厘清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社会危害性与法益侵害的基本关系。形式合理并不比实质合理更具优越性,如何实现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统一才是犯罪论体系的根本问题。社会危害性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范畴,法益侵害仅仅是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方面,因此,法益侵害是社会危害性的下位概念,社会危害性并不是一个能够被随意扩张的概念,与法益侵害概念一样,它本身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具有规范的性质。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3期1-17,共17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