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西方发达国家 ,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对经理人员传统薪酬制度的补充 ,成为股份制企业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机制的最根本原因是基于税收的优惠。美国税法对股票期权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对激励性股票期权给出了较大的税收优惠。而在我国 ,股票期权制度的试点工作还刚刚开始 ,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尚存较多的税收障碍。我们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制度 ,采取相关的对策 。
出处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2期22-25,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