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限期治理的对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这一条款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规定了限期治理的对象,但不够具体和明确.即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没有衡量的尺度,也就是说怎样才算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何谓'严重污染'?笔者认为:符合以下几条中之一者可作为判别标准.1.所造成的危害严重.如冶金、电镀行业所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水,医院所排放的含有致病菌的污水等;2.是区域内的污染大户.主要是指污染物排放超标而排放量又大的排污单位,如污染负荷占该区域8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3.能使区域环境容量超出的影响最大的排污单位.所排放的污染物足以能影响当地环境容量,超出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使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的排污单位.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13-13,11,共2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