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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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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法中使用行政责任范畴 ,限制了法院实施经济法的职能 ,不利于经济法实现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而使用“新型责任”(暂称为“经济责任”)范畴 ,既有利于确立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 ,也有利于经济法实现其调整机制的创新。它较之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具有其特殊性。
作者 韩志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13-20,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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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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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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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引证文献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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