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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大常委会设立赔偿委员会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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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赔偿法已颁布实施多年,由于目前的刑事赔偿程序和机构设置不合理,致使这一法律形同虚设,既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不能切实执行对有过失的责任人员的追偿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赔偿委员会,专门受理刑事赔偿案件,负责刑事赔偿案件的确认和决定赔偿数额等工作,用国家权力来保障这一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作者 张兴 卢小奇
出处 《检察实践》 2003年第1期71-7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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