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来访者反映:按照判决,可以把苹果树种到窑洞顶上2002年7月9日,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廷海接待了两位来访者,他们是孟州市赵和乡青龙沟村的党支部书记马天朝和该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赵瑞来。二人向何廷海副主任反映了这样一个情况——早在1992年青龙沟村在土地调整时,承包给五组村民马某2.7亩土地。由于这块地在村东南方向的岭上,地的西边崖下是马春友、马春香等五户村民家的窑洞,所以,按照村里多年形成的惯例,马某这块地的东边、北边和南边分别留出了'荒头'(即根据地形适当多给一些土地),以补偿照顾西边马春友等五户人家的'护窑地'。说到这里,马天朝取出了当时的'地亩册',上面清清楚楚地记载着马某家这块地的面积及'荒头'。后来,马某在这块地上种植苹果树时私自向西扩种,栽到了马春友、马春香等五户人家的窑洞顶上。几次浇水,使住户的窑洞顶不断往下渗水,还不断往下落土。为此,马春友要求马某刨去种在五户人家窑洞顶上的苹果树。两家为此发生纠纷。村党支部书记马建平于1996年冬要求马某在15日之内,砍去该地块西边超种到窑洞顶上的两行苹果树,马某照办了。时间过了4年多,到200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