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的国际投资领域中 ,东道国为了增大引资力度、引导外资流向 ,以符合本国经济发展要求 ,往往采取各种形式的投资激励措施。在WTO框架内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即TRIMs协议 )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即SCMs协议 )分别从各自角度对投资激励措施予以了限制。两个协议在具体适用时 ,虽然在管辖上有所重叠 ,但各自对投资激励进行约束的着眼点是不同的。
出处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34-39,共6页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