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权的发展依赖于对人格概念的正确理解。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人格与主体、权利能力等概念存在混用现象。本文试图探究具体概念本质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从而提升概念之确定性。笔者主张人格为自然人和团体成为民法主体之资格或条件,为主体之前提;主体是最为核心之概念,在近代民法理论中,主体是高度抽象的自由意志。权利能力被用来描述主体作为权利义务载体之资格有无和范围宽窄。人格权之人格与作为主体资格之人格不同,前者是客体,后者是主体资格或条件。人格权是主体以自身为客体的权利,具有支配性,人格权的产生以抽象主体理论为基础。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1年第2期33-51,共19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项目名称:人格权法对人格财产利益的保护,项目编号:11XNH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