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合理内容:将普通的合同违约行为犯罪化,处罚过失性的间接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对违反职务或业务活动形成的法定保密义务而泄密的行为采取了宽容甚至放纵的态度,对危害性最严重的商业间谍行为采取与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间接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相一致的结果犯构成模式和法定刑幅度。克服这种不合理性存在立法与司法两种途径。
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41-47,共7页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青年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