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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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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政发[2007]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战略部署,加快生态辽宁的建设步伐,支持东部生态重点区域(以下简称东部地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涵养基地建设,充分调动东部地区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积极性,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
机构地区 辽宁省人民政府
出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8年第1期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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