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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在我国检察制度中的运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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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是以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为指导思想,结合我国的情况建立起来的.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产生于本世纪二十年代初,根据这一理论建立起来的苏联检察机关,以及以后建立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以保障法制的统一为目的,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在维护本国的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了它的正确性和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普遍意义.我国在建设人民检察制度的过程中,由于长期受左倾思想的干扰,使列宁这一理论未能始终如一地得到贯彻,直到1979年才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对体现法律监督性质的职权未能明确作出全面的规定,致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今天再来学习、研究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 徐益初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38-46,共9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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