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学界就如何理解诚信原则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诈欺行为、恪守信用的要求,这种观点偏重从语义出发来解释诚信原则,可称之为'语义说';另一种观点对诚信原则的理解不局限于其字面含义,而把它看作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可称之为'一般条款说'。笔者认为:法律术语常常不能仅仅从语词的意义上来理解,诚信原则作为大陆法系中一个独特的法律机制,在大陆法系的范围内有普遍性,它在大陆法系中的确立,是对大陆法系追求法律的绝对主义、否定司法活动能动性所造成的弊端的补救。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53-59,共7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