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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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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税[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出处 《会计师》 2012年第3X期81-81,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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