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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之立法不足与司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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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设置上存在先天性的立法不足和后天性的司法缺失。作为极其重要的部门法和保障法,刑法理应在应对日益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以及预防和控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方面发挥积极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惩罚功能。完善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中引入过失危险犯的理论并在刑事立法上加以贯彻,是弥补刑法缺失的有效路径。
作者 俞小海
出处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8年第7期166-167,共2页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魏吉华.论法律信用[J].政治与法律,2000(4):10-13. 被引量:18
  • 2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 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36.
  • 3高铭暄..刑法学[M],2000.
  • 4王勇著..定罪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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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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